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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

发布时间:2019-07-03

GB 16297-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.pdf

1主题内容

 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。

2适用范围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2-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.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

执行的原则。锅炉执行GB 13271-91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-1996《工业

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GB 13223-1996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炼焦炉执行

GB 16171-1996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淮》、水泥厂执行GB 4915-1996《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

准》,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-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. 1〜14761. 7

93《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 93《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大

气污集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
2-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
2-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形响评价、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